- 編號:74923
- 書名:征地拆遷糾紛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第二版)
- 作者:王優銀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出版時間:2017年10月
- 入庫時間:2017-11-17
- 定價:69
圖書內容簡介
中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農業大國。中國人對土地、房屋有著一種天生的依賴感,這種依賴感可能源于對穩定的“家園”的渴望。伴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全國各地因征地拆遷而起的社會矛盾頻發。本書系對100個實際發生的征地拆遷案例進行分析,都是涉及具體問題的分析及解決,從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方向進行分類,對每個案例進行法律分析,然后提出辦理相關案件的注意事項,*后列明與該案例相關的法律規定,以便讀者查閱。
圖書目錄
導讀
集體土地篇
第一章集體土地征收
1“以租代征”屬于非法行為
2集體土地征收涉及基本農田的,應由國務院批準
3市政府是否可以以“村改居”方式將集體土地收歸國有
4省政府能否化整為零將單個建設項目所需集體土地拆分不同批次進行征收
5以信息公開程序確認區政府未經批準違法征地
6土地征收批準文件超過兩年自動失效
第二章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管理
7縣政府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對集體土地房屋實施拆遷違法
8街道辦無權責令限期拆除不屬于鄉村規劃區的違法建筑物
9鄉人民政府無權處置城市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筑
10國土資源局無權對農村房屋實施強制搬遷
第三章補償安置
11征收集體土地時未予安置補償,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12對征地安置補償方案有異議的救濟途徑
13被征收土地青苗補償費應當支付給產權人
14放棄統一安置的村民可以要求給付安置補助費
15被拆遷人簽署安置補償協議后,發現房屋不在拆遷范圍如何處理
16簽署空白拆遷補償合同后發現補償標準不合理該如何處理
17拆遷人以簽字蓋章為由將被拆遷人簽字的補償安置合同取走后修改該如何處理
18養殖場等設施農用地建設,無須城鄉規劃部門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9廠房被認定為違法建筑時如何維權
第四章救濟途徑
20行政復議可附帶抽象行政行為審查
21復議機關應履行復議職責
22對國土局接到查處申請作出的信訪答復不服,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復議、訴訟
23縣城鄉建設管理局接到查處申請后未作回應,如何救濟
24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復,經本級政府復議后,可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25征地報批前未履行告知義務可訴
26征地批復作出前未履行聽證義務可訴
27市政府未履行征地公告義務,具有可訴性
28征地批復行為是否屬法院受案范圍
29市政府轉發省政府的征地批復能否作為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
30針對土地行政強制行為,農村無證房屋所有人有訴權
31集體土地實際使用權人的原告資格
32未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未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市政府、區政府、市城管執法局、街道辦聯合強拆被確認違法
33法院不可誤讀最高院下發文件的精神拒絕立案
34法定起訴期限內向法院郵寄起訴材料遭拒收,如何處理
35行政復議機關不得以對補正資料不符合要求為由將復議申請作申請人自動放棄處理
36被告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應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依據
37庭審中被告僅提交證據復印件如何應對
38暴力抗拒強拆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罪
39房屋被強拆如何提起行政賠償
40縣級政府有權劃定禽畜禁養區,但無強制拆除權
41行政機關作出的每個調整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關系的行政行為都應當符合依法行政和程序正當原則
42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前勘驗調查程序不合法,強拆行為應認定為違法
43被違建侵害的相鄰權人可訴主管部門行政不作為
44政府部門從外部獲取的信息,在不存在法定不予公開的情況下,應當以依法公開為常態
45政府機關以“涉及第三方商業機密”不予答復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46“過程性信息”在行政決策完成和實施后,即轉變為應當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
47鄰居違建危害自家房屋安全,訴規劃局重作處罰決定
48上級單位應對交辦下級單位的執法工作負責
49政府部門責令村委會公開村務應設立履行期限
國有土地篇
第五章房屋征收及拆遷管理
50《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施行前形成的政府信息,應當依照條例規定予以公開
51行政機關不得以“一事一申請”為由拒絕在同一申請書中相互關聯的多項政府信息的公開申請
52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向第三人出讓土地
53網上公布的征收公告能否視為被征收人已經知曉
54拆違應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程序利益
55行政機關對行政協議條款的解釋對協議當事人雙方有約束力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
56整棟建筑一半入征地紅線,應全部征收
57在征收范圍內,行政機關不得以被拆遷人的房屋系拆遷公司誤拆為由逃避行政責任
58執法部門拆違過程中損壞合法建筑,應作出賠償
59行政機關不作限期自行拆除決定,對違法建筑“即查即拆”屬程序違法
60人民政府在接到拆遷人查處違法拆遷申請書后,應當依法履職
61土地行政征收中如何保障公房承租人利益
第六章評估與補償安置
62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置換
63歷史遺留問題導致的無證房屋應當給予安置補償
64無證建筑被罰款后如何認定
65加蓋房屋爭取無證房補償款是否構成刑事詐騙
66國有土地上產權不明房屋征收補償程序
67“住改非”房屋的補償
68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的計算
69承包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被收回能否獲得補償
70以限制人身自由為要挾,強迫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是否有效
7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署的補償協議被確認無效
72夫妻共有房屋,只一方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73繼承房屋拆遷案件中繼承人之一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無效
74開發商虛構回遷房騙遷,回遷合同被法院認定無效
第七章救濟途徑
75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時如何救濟
76不予受理復議申請決定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77駁回復議申請決定是否可訴
78針對立項核準批復提起的行政訴訟是否屬法院受案范圍
79行政機關違法強拆的行為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
80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可提起復議、訴訟
81當面遞交起訴材料,法院拒絕出具材料接收清單如何應對
82被申請人未在復議程序中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第八章強制搬遷及房屋拆除
8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后,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84責令限期拆除行為是行政強制措施而非行政處罰
85城市管理執法局對違法建筑作出責令限期拆除行為屬于超越職權
86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后拒絕搬遷,鎮政府強拆房屋亦違法
87拆遷遭遇停水停電時如何維權
88房屋遭遇強拆,如何確認違法主體
89征收補償決定在復議或訴訟過程中應否停止執行
90管轄權尚未確定,法院即作出先予執行裁定是否合法
91行政機關超出期限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不應當受理
92法院能否作出執行通知書強制拆除國有土地上房屋
93政府部門執法活動應當保障招商引資企業的信賴利益
94因政府部門無法兌現招商承諾導致建設項目存在手續瑕疵的,非投資方過錯,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負責協調予以解決
95國土部門作出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應當保障土地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
96因強制拆除房屋造成財產損失金額如何認定
97法庭可根據視聽資料證據確定強拆責任主體
98管轄權界定不明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不當對既存行政管理關系另作行政管理行為
99區政府應當對其委托城管局執行強拆的后果負責
100政府部門依職權開展執法活動仍需遵守《行政強制法》之規定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