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司法協助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在刑事案件調查、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活動中相互提供協助,包括送達文書,調查取證,安排證人作證或者協助調查,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沒收、返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移管被判刑人以及其他協助。
國際司法協助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之間開展刑事司法協助,依照本法進行。執行外國提出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適用本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國際司法協助法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按照平等互惠原則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
國際司法協助法強調,非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同意,外國機構、組織和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本法規定的刑事訴訟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構、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外國提供證據材料和本法規定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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