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9661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專業應用版.含新舊對照.典型案例.關聯法規)
- 作者:法律出版社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5年7月
- 入庫時間:2025-7-6
- 定價:25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全文,針對修改條文整理新舊對照表,列于相應條款之下,使讀者清晰了解法條變化。精選關聯案例,在書中呈現裁判要旨(二維碼查看案例全文)。附錄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便于讀者學習使用。
圖書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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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黨的領導與綜合治理】
第三條 【適用情形與法律依據】
第四條 【程序適用規則】
第五條 【適用范圍】
第六條 【基本原則】
第七條 【主管與管轄】
第八條 【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適用】
第九條 【調解處理原則】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 【處罰種類】
第十一條 【涉案物品及違法所得財物的處理】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規則】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責任認定】
第十四條 【盲人或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規則】
第十五條 【醉酒狀態下的治安責任與處置措施】
第十六條 【數種治安違法行為的并罰規則】
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責任劃分與特殊行為處罰】
第十八條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十九條 【正當防衛的認定與過當責任】
第二十條 【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情形】
第二十一條 【自愿認罰從寬制度】
第二十二條 【從重處罰情形】
第二十三條 【行政拘留的免除執行及例外規定】
第二十四條 【矯治教育措施】
第二十五條 【追責時效及計算標準】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擾亂單位、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和選舉秩序行為的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擾亂體育、文化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行為的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對故意散布謠言等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條 【對尋釁滋事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一條 【利用邪教、會道門、封建迷信進行非法活動的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侵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四條 【對傳銷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擾亂重要活動秩序、有辱英烈及歷史尊嚴行為的處罰】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危險物質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七條 【對危險物質被盜、被搶、丟失不報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 【對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九條 【對盜竊、損毀公共設施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條 【對妨礙航空器飛行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安全的處罰】
第四十一條 【對破壞鐵路、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二條 【對違規侵入軌道交通危險區域的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違法安裝、使用電網等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違規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公眾活動場所安全規定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六條 【對違規操控升空物體行為的處罰】
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七條 【對強迫性侵害人身自由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八條 【對組織、脅迫未成年人有償陪侍的處罰】
第四十九條 【對違法乞討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條 【對侵犯人身權利六項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 【對毆打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二條 【對猥褻及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隱私部位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三條 【對虐待家庭成員、監護對象及遺棄被扶養人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四條 【對強迫交易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五條 【對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六條 【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七條 【對侵犯公民通信自由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八條 【對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九條 【對故意損毀公私財物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條 【學生欺凌行為的處罰及學校責任】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六十一條 【對拒不執行緊急狀態決定、命令及阻礙執行公務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二條 【對招搖撞騙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三條 【對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公文、證件、票證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四條 【對船舶擅進禁止、限入水域或島嶼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五條 【對非法社會組織活動及未獲許可擅自經營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六條 【對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七條 【對旅館業違反住宿登記管理及安全監管義務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八條 【對違法出租房屋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九條 【對特定行業經營者不依法登記信息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條 【對非法安裝、使用、提供竊聽、竊照專用器材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一條 【對違法典當、收購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二條 【對妨害行政執法及司法秩序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三條 【對違反禁止令等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四條 【對被關押違法行為人脫逃的處罰】
第七十五條 【對妨害文物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六條 【對非法駕駛交通工具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七條 【對破壞他人墳墓、毀壞尸骨和非法停放尸體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八條 【對賣淫、嫖娼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九條 【對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處罰】
第八十條 【對傳播淫穢信息行為的處罰】
第八十一條 【對組織、參與淫穢活動行為的處罰】
第八十二條 【對參與賭博行為的處罰】
第八十三條 【對涉及毒品原植物行為的處罰】
第八十四條 【對涉毒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八十五條 【對引誘、教唆、欺騙或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為的處罰】
第八十六條 【對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制毒原配料行為的處罰】
第八十七條 【對服務行業人員通風報信行為的處罰】
第八十八條 【對生活噪聲持續干擾他人行為的處罰】
第八十九條 【對飼養動物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一節 調 查
第九十條 【立案調查及處理程序】
第九十一條 【嚴禁非法取證】
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權及相關主體證據提供義務】
第九十三條 【移送案件的證據使用】
第九十四條 【保密義務】
第九十五條 【回避】
第九十六條 【傳喚程序與強制傳喚】
第九十七條 【傳喚后的詢問查證要求】
第九十八條 【詢問筆錄制作及詢問不滿18周歲行為人的特別規定】
第九十九條 【詢問被侵害人及其他證人的程序規則】
第一百條 【委托詢問與遠程視頻詢問】
第一百零一條 【詢問的語言幫助】
第一百零二條 【人身檢查及生物樣本采集規則】
第一百零三條 【治安檢查的權限與程序規則】
第一百零四條 【檢查筆錄的制作及簽名】
第一百零五條 【扣押的范圍、程序及對扣押物品的處置】
第一百零六條 【鑒定】
第一百零七條 【治安案件辨認程序規則】
第一百零八條 【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工作規范】
第二節 決 定
第一百零九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決定機關】
第一百一十條 【限制自由時間的折抵】
第一百一十一條 【證據運用標準】
第一百一十二條 【治安處罰告知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 【治安案件處理規則】
第一百一十四條 【法制審核情形及審核人員資格】
第一百一十五條 【治安處罰決定書的內容】
第一百一十六條 【治安處罰決定書的宣告與送達】
第一百一十七條 【聽證的適用情形及程序要求】
第一百一十八條 【辦案期限】
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場處罰的條件】
第一百二十條 【當場處罰的程序要求】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不服治安處罰的救濟途徑】
第三節 執 行
第一百二十二條 【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及解除】
第一百二十三條 【罰款處罰的執行與當場收繳規則】
第一百二十四條 【當場收繳罰款的交納期限】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場收繳罰款的票據管理規則】
第一百二十六條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條件與程序】
第一百二十七條 【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擔保人條件】
第一百二十八條 【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擔保人的義務】
第一百二十九條 【沒收保證金】
第一百三十條 【退還保證金】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一百三十一條 【規范執法】
第一百三十二條 【禁止行為】
第一百三十三條 【執法監督與檢舉控告權】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職人員涉案通報機制】
第一百三十五條 【罰款決定與收繳分離】
第一百三十六條 【治安違法記錄封存與查詢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 【同步錄音錄像設備運行保障義務】
第一百三十八條 【個人信息保護與使用限制規則】
第一百三十九條 【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的違法情形與責任追究】
第一百四十條 【執法侵權賠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百四十一條 【其他法律授權處罰的執行銜接】
第一百四十二條 【海警機構的職權】
第一百四十三條 【“以上、以下、以內”的含義】
第一百四十四條 【施行日期】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1.22修訂)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2006.1.23)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2007.1.8)
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范(2007.12.8)
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2015.7.22)
公安機關受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規定(2016.6.16)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2020.8.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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