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9858
- 書名:治安管理處罰法解讀與適用(第二版)
- 作者:李富聲,呂福鑫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5年8月
- 入庫時間:2025-8-22
- 定價:79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根據2025年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編寫,以《治安管理處罰法》條文為脈絡和主線,圍繞條文主旨、解讀與適用、實務要點、案例與評析等內容,對《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解讀。
本書編寫堅持理論與實務融通結合,緊扣條文內容,逐條進行闡釋;立足執法實際,突出本法與現行其他法律、司法解釋的關系等;選取典型案例進行評析,以輔助釋法;對修訂的新內容給予了重點關注。本書希望通過這一新法的理解與適用,給予一線辦案人員一定的參考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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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目錄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宗旨任務及立法依據】
第二條【治安管理工作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綜合治理】
第三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第四條【治安管理處罰程序的法律依據】
第五條【空間效力】
第六條【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
第七條【治安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及治安案件的管轄】
第八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
第九條【治安調解】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
第十一條【查獲物品的處理】
第十二條【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理】
第十三條【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理】
第十四條【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理】
第十五條【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理】
第十六條【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十七條【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
第十八條【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
第十九條【正當防衛】
第二十條【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認過認罰從寬處理】
第二十二條【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情形及其例外】
第二十四條【未成年人矯治教育】
第二十五條【追究時效】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六條【擾亂公共秩序行為及其處罰】
第二十七條【擾亂國家考試秩序行為及其處罰】
第二十八條【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行為及其處罰】
第二十九條【有關制造或傳播虛假危險信息擾亂公共秩序行為及其處罰】
第三十條【尋釁滋事行為及其處罰】
第三十一條【有關邪教、會道門、非法的宗教迷信等非法活動行為】
第三十二條【對擾亂無線電管理秩序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對侵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四條【組織、領導傳銷,脅迫、誘騙他人參加傳銷行為及其處罰】
第三十五條【從事有損英雄烈士保護等行為及處罰】
第二節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危險物質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七條【危險物質被盜、被搶、丟失不報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八條【非法攜帶管制器具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九條【盜竊、損毀公共設施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條【妨害航空器飛行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工具駕駛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一條【妨害鐵路、城市軌道交通運行安全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二條【妨害列車、城市軌道交通行車安全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三條【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危險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四條【違反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公共場所安全規定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六條【違規飛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航空運動器材,升放升空物體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節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七條【侵犯不滿16周歲的人、殘疾人人身權利、強迫他人勞動以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行為及處罰】
第四十八條【組織、脅迫未成年人在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經營場所從事陪酒、陪唱等有償陪侍活動行為及處罰】
第四十九條【脅迫、誘騙、利用他人乞討或者以滋擾方式乞討行為及處罰】
第五十條【威脅他人人身安全,侮辱、誹謗他人,誣告陷害他人,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發送淫穢、侮辱、恐嚇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擾、糾纏、跟蹤等方法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隱私行為及處罰】
第五十一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及處罰】
第五十二條【猥褻他人、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隱私部位的行為及處罰】
第五十三條【虐待家庭成員,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及遺棄被扶養人的行為及處罰】
第五十四條【強迫交易行為及處罰】
第五十五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行為及處罰】
第五十六條【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個人信息及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個人信息行為及處罰】
第五十七條【侵犯他人郵件、快件行為及處罰】
第五十八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或者敲詐勒索行為及處罰】
第五十九條【故意損毀公私財物行為及處罰】
第六十條【以毆打、侮辱、恐嚇等方式實施學生欺凌行為及處理】
第四節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六十一條【阻礙執行公務行為】
第六十二條【招搖撞騙行為】
第六十三條【關于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票證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違反船舶管理規定行為】
第六十四條【違反船舶管理規定行為】
第六十五條【違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秩序或擅自經營需公安機關許可行業的行為】
第六十六條【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不聽勸阻行為】
第六十七條【違反旅館業管理規定行為】
第六十八條【違反租賃房屋規定行為】
第六十九條【娛樂場所和公章刻制、舊貨、機動車修理等行業經營者不依法登記行為】
第七十條【非法安裝、使用、提供竊聽、竊照專用器材行為】
第七十一條【違法承接典當物品、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物品的行為】
第七十二條【妨害執法、司法管理秩序行為】
第七十三條【妨害司法、監察秩序行為】
第七十四條【依法被關押的違法行為人脫逃行為】
第七十五條【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或者危害文物安全行為】
第七十六條【偷開他人機動車或無證駕駛、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行為】
第七十七條【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毀壞、丟棄他人尸骨、骨灰或者違法停放尸體行為】
第七十八條【賣淫、嫖娼或公共場所拉客招嫖行為】
第七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
第八十條【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物品或者傳播淫穢信息行為】
第八十一條【組織播放淫穢音像或組織、進行淫穢表演,參與聚眾淫亂行為】
第八十二條【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行為】
第八十三條【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幼苗或者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行為】
第八十四條【非法持有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吸食、注射毒品或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行為】
第八十五條【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為】
第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劑行為】
第八十七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行為】
第八十八條【違反規定產生社會生活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行為】
第八十九條【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或者致使動物傷害他人,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行為】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一節調查
第九十條【立案】
第九十一條【依法調查】
第九十二條【調取證據】
第九十三條【移送的證據材料】
第九十四條【保密】
第九十五條【回避】
第九十六條【傳喚】
第九十七條【詢問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
第九十八條【詢問筆錄和自書材料】
第九十九條【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
第一百條【委托詢問和遠程詢問】
第一百零一條【詢問的語言及翻譯】
第一百零二條【人身檢查】
第一百零三條【場所檢查】
第一百零四條【檢查筆錄】
第一百零五條【扣押】
第一百零六條【鑒定】
第一百零七條【辨認】
第一百零八條【一人執法】
第二節決定
第一百零九條【處罰的決定機關】
第一百一十條【行政拘留的折抵】
第一百一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與其他證據關系】
第一百一十二條【公安機關告知義務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陳述與申辯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的處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特定事項法制審核及審核人員資質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條【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的內容】
第一百一十六條【處罰決定書的宣告、送達】
第一百一十七條【聽證】
第一百一十八條【辦案治安案件期限】
第一百一十九條【當場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當場處罰決定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條【不服處罰提起的復議或訴訟】
第三節執行
第一百二十二條【行政拘留送所執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罰款繳納程序及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四條【當場收繳罰款上交期限】
第一百二十五條【當場收繳罰款應當出具專用票據】
第一百二十六條【行政拘留暫緩執行】
第一百二十七條【擔保人的條件】
第一百二十八條【擔保人的法律義務及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保證金的沒收】
第一百三十條【保證金的退還】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一百三十一條【執法原則】
第一百三十二條【禁止行為】
第一百三十三條【社會監督】
第一百三十四條【公職人員違反治安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條【罰繳分離原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記錄封存】
第一百三十七條【同步錄音錄像】
第一百三十八條【非法使用辦案信息】
第一百三十九條【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一百四十條【民事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四十一條【與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適用銜接】
第一百四十二條【海警機構履行海上治安管理職責】
第一百四十三條【以上、以下和以內的含義】
第一百四十四條【時間效力】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新舊條文對照表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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