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二部規章的決定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二部規章的決定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二部規章的決定
第四十條 對當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違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責令當事人取出;當事人拒絕取出的,應當會同當地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將其取出,并辦理扣押手續。
第四十一條 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
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應當加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封條,任何人不得隨意動用。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容易損毀、滅失、變質、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季節性商品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在確定為罰沒財物前,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在采取相關措施留存證據后,可以依法先行處置;權利人不明確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滿后仍沒有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的,可以依法先行處置。先行處置所得款項按照涉案現金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并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在財物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將財物依法先行處置并有所得款項的,應當退還所得款項。先行處置明顯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確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公告送達方式告知領取。公告期滿仍無人領取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將涉案物品上繳或者依法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四十三條 辦案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無法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不到場或者拒絕接受調查,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的,辦案人員應當在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情況,并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第四十四條 進行現場檢查、詢問當事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抽樣取證、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實施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時,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情況。
第四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確需有關機關或者其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協助調查函。
收到協助調查函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協助事項應當予以協助,在接到協助調查函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工作。需要延期完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告知提出協查請求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中止案件調查:
(一)行政處罰決定須以相關案件的裁判結果或者其他行政決定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其他行政決定尚未作出的;
(二)涉及法律適用等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暫時無法調查的;
(四)因當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暫時無法調查的;
(五)其他應當中止調查的情形。
中止調查的原因消除后,應當立即恢復案件調查。
第四十七條 因涉嫌違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終止,并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調查無法繼續進行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案件終止調查。
第四十八條 案件調查終結,辦案機構應當撰寫調查終結報告。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案件來源、調查經過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三)調查認定的事實及主要證據;
(四)違法行為性質;
(五)處理意見及依據;
(六)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 辦案機構應當將調查終結報告連同案件材料,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機構進行審核。
審核分為法制審核和案件審核。
辦案人員不得作為審核人員。
第五十條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下列案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案件,在聽證程序結束后進行法制審核。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第一款的法制審核案件范圍作出具體規定。
第五十一條 法制審核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或者其他機構負責實施。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五十二條 除本規定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以外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應當進行案件審核。
案件審核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或者其他機構負責實施。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由派出機構負責案件審核。
第五十三條 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準確;
(五)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處理是否適當。
第五十四條 審核機構對案件進行審核,區別不同情況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的案件,同意案件處理意見;
(二)對定性不準、適用依據錯誤、程序不合法、處理不當的案件,建議糾正;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建議補充調查;
(四)認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五條 審核機構應當自接到審核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第五十六條 審核機構完成審核并退回案件材料后,對于擬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辦案機構應當將案件材料、行政處罰建議及審核意見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并依法履行告知等程序;對于建議給予其他行政處理的案件,辦案機構應當將案件材料、審核意見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決定。
第五十七條 擬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屬于聽證范圍的,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法律、法規規定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需責令當事人退還多收價款的,一并告知擬責令退還的數額。
當事人自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第五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采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聽證而給予更重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九條 法律、法規要求責令當事人退還多收價款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聽取當事人意見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發出責令退款通知書,責令當事人限期退還。難以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
第六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審核意見、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等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確有違法行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五)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本規定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案件,擬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六十一條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六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加蓋本部門印章。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當事人陳述、申辯的采納情況及理由;
(四)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六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并公開說明理由。
第六十四條 適用普通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因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決定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
案件處理過程中,中止、聽證、公告和檢測、檢驗、檢疫、鑒定、權利人辨認或者鑒別、責令退還多收價款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第六十五條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第六十六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自然人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七條 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辦案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當場調查違法事實,收集必要的證據,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第六十八條 當場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處罰種類、罰款數額、繳款途徑和期限、救濟途徑和期限、部門名稱、時間、地點,并加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印章。
第六十九條 辦案人員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辦案人員應當記入筆錄。
第七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查處案件的有關材料,辦案人員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交至所在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歸檔保存。
第五章 執行與結案
第七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指定銀行或者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辦案人員當場收繳罰款:
(一)當場處以一百元以下罰款的;
(二)當場對自然人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三)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的。
辦案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
第七十三條 辦案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交至所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交至所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銀行。
第七十四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同意當事人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暫緩或者分期的期限。
第七十五條 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且在收到催告書十個工作日后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七條 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辦案機構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填寫結案審批表,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予以結案:
(一)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的;
(三)案件終止調查的;
(四)作出本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至五項決定的;
(五)其他應予結案的情形。
第七十八條 結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將案件材料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立卷歸檔。案卷歸檔應當一案一卷、材料齊全、規范有序。
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正卷按照下列順序歸檔:
(一)立案審批表;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
(三)對當事人制發的其他法律文書及送達回證;
(四)證據材料;
(五)聽證筆錄;
(六)財物處理單據;
(七)其他有關材料。
副卷按照下列順序歸檔:
(一)案源材料;
(二)調查終結報告;
(三)審核意見;
(四)聽證報告;
(五)結案審批表;
(六)其他有關材料。
案卷的保管和查閱,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依照本規定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歸檔保存。
第六章 期間、送達
第八十條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第八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八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送達執法文書,應當按照下列方式進行:
(一)直接送達的,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簽收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時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簽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將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將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三)經受送達人同意并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可以采用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賬號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執法文書,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拍照、截屏、錄音、錄像等方式予以記錄,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信息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或者委托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轉交其他部門代為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委托、轉交送達的,受送達人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門戶網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件材料中載明原因和經過。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第八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受送達人簽署送達地址確認書,送達至受送達人確認的地址,即視為送達。受送達人送達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未及時告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原地址送達,視為依法送達。
因受送達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書面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導致執法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直接送達的,執法文書留在該地址之日為送達之日;郵寄送達的,執法文書被退回之日為送達之日。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以下”“內”均包括本數。
第八十五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授權的履行市場監督管理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按照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專項規定執行。專項規定未作規定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八十六條 行政處罰文書格式范本,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制定。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參照文書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區域適用的行政處罰文書格式并自行印制。
第八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18日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45號公布的《技術監督行政處罰委托實施辦法》、2001年4月9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6號公布的《質量技術監督罰沒物品管理和處置辦法》、2007年9月4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年3月2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37號公布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年3月2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38號公布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案件審理規定》、2014年4月28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公布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同時廢止。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
(2018年12月2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公布,根據2021年7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2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二部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行政處罰聽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行政處罰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正、效率的原則,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案件聽證實行回避制度。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翻譯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
聽證員、記錄員、翻譯人員的回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聽證主持人的回避,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二)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或者營業執照;
(三)對自然人處以一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十萬元以上罰款;
(四)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價值總額達到第三項所列數額的行政處罰;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罰沒數額有具體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第六條 向當事人告知聽證權利時,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
第七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可以在告知書送達回證上簽署意見,也可以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當事人以口頭形式提出的,辦案人員應當將情況記入筆錄,并由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自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要求聽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聽證。
第三章 聽證組織機構、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
第八條 聽證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或者其他機構負責組織。
第九條 聽證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
第十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辦案人員、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
第十一條 聽證主持人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指定。必要時,可以設一至二名聽證員,協助聽證主持人進行聽證。
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指定,具體承擔聽證準備和聽證記錄工作。
辦案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
第十二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程序中行使下列職責: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審查聽證參加人資格;
(三)主持聽證;
(四)維持聽證秩序;
(五)決定聽證的中止或者終止,宣布聽證結束;
(六)本辦法賦予的其他職責。
聽證主持人應當公開、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不得妨礙當事人、第三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
第十三條 要求聽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聽證的當事人。
第十四條 與聽證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聽證,或者由聽證主持人通知其參加聽證。
第十五條 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為參加聽證。
委托他人代為參加聽證的,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及權限。委托代理人代為撤回聽證申請或者明確放棄聽證權利的,必須有委托人的明確授權。
第十六條 辦案人員應當參加聽證。
第十七條 與聽證案件有關的證人、鑒定人等經聽證主持人同意,可以到場參加聽證。
第四章 聽證準備
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確定聽證主持人。
第十九條 辦案人員應當自確定聽證主持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材料移交聽證主持人,由聽證主持人審閱案件材料,準備聽證提綱。
第二十條 聽證主持人應當自接到辦案人員移交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確定聽證的時間、地點,并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七個工作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聽證通知書中應當載明聽證時間、聽證地點及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翻譯人員的姓名,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第三人參加聽證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個工作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第三人。
第二十一條 聽證主持人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七個工作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辦案人員,并退回案件材料。
第二十二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公開舉行聽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三個工作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案由以及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第五章 舉行聽證
第二十三條 聽證開始前,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并向到場人員宣布以下聽證紀律:
(一)服從聽證主持人的指揮,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發言、提問;
(二)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三)聽證參加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退場;
(四)不得大聲喧嘩,不得鼓掌、哄鬧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聽證主持人核對聽證參加人,說明案由,宣布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翻譯人員名單,告知聽證參加人在聽證中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第二十五條 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辦案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行政處罰建議及依據;
(二)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進行陳述和申辯;
(三)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進行陳述;
(四)質證;
(五)辯論;
(六)聽證主持人按照第三人、辦案人員、當事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當事人可以當場提出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聽證主持人應當接收。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聽證:
(一)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無法參加聽證的;
(二)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需要確定相關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三)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無法當場作出決定的;
(四)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場或者需要重新鑒定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聽證的情形。
中止聽證的情形消失后,聽證主持人應當恢復聽證。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撤回聽證申請或者明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參加聽證的;
(三)當事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
(四)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并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其他需要終止聽證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記錄員應當如實記錄,制作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聽證時間、地點、案由,聽證人員、聽證參加人姓名,各方意見以及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聽證會結束后,聽證筆錄應當經聽證參加人核對無誤后,由聽證參加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第三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筆錄中注明。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二部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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