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二部規章的決定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二部規章的決定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二部規章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撰寫聽證報告,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簽名,連同聽證筆錄送辦案機構,由其連同其他案件材料一并上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結合聽證報告提出的意見建議,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第三十條 聽證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案由;
(二)聽證人員、聽證參加人;
(三)聽證的時間、地點;
(四)聽證的基本情況;
(五)處理意見和建議;
(六)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內”均包括本數。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行政處罰聽證,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授權的履行市場監督管理職能的組織組織行政處罰聽證,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中有關執法文書的送達適用《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保障聽證經費,提供組織聽證所必需的場地、設備以及其他便利條件。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行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4月1日施行。2005年12月30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3號公布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聽證規則(試行)》、2007年9月4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9號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同時廢止。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二部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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