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
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
第一百四十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一萬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二萬元的標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或者限制開展部分執業活動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三)違反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五萬元的標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相關診療科目或者單項診療服務許可證。
第一百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違法所得無法確定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或者限制開展部分執業活動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相關診療科目或者單項診療服務許可證:
(一)兩年內曾因相同違法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
(二)醫療機構被司法機關認定為涉黑涉惡;
(三)醫療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因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構成詐騙或者強迫交易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造成患者重度殘疾或者死亡;
(五)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于醫療衛生人員的并責令停止執業活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屬于醫療衛生人員的并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一百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病歷管理制度或者未定期開展病歷管理培訓、病歷質量檢查、評估;
(二)未按照規定保管病歷;
(三)未按照規定復印、復制病歷。
第一百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醫療衛生人員未按照規定填寫病歷等醫學文書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責令停止執業活動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一百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對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于醫療衛生人員的,并責令停止執業活動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屬于醫療衛生人員的,并責令停止執業活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直至吊銷其執業證書。
醫療機構對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負有責任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療衛生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開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或者手術的,對醫療機構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違法所得無法確定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或者限制開展部分執業活動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相關診療科目或者單項診療服務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止執業活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直至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一百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阻礙衛生健康部門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監督檢查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醫療機構停業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責令相關醫療衛生人員停止執業活動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以及相關醫療衛生人員的執業證書。
第一百四十八條 醫療機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單項診療服務許可后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存在重大醫療安全隱患或者可能危及公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可以責令其立即停業或者限制開展部分執業活動。醫療機構經整改后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重新核定其級別,或者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相關診療科目或者單項診療服務許可證。
第一百四十九條 醫療機構被吊銷相關診療科目或者單項診療服務許可證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相關診療科目或者單項診療服務許可。
醫療機構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執業登記,其負責人以及出資人、舉辦者五年內不得出資、舉辦醫療機構或者作為醫療機構的實際控制人,醫療業務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醫療業務負責人。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五十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公立醫療機構,是指人民政府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二)社會辦醫療機構,是指除人民政府以外的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包括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醫療機構。
(三)區域醫療中心,是指在一個服務區域內主要開展危重癥和疑難復雜疾病診療服務,承擔本市高水平醫學重點學科建設、人才培養、醫學科學研究和重大疾病防治任務的醫療機構。
(四)基層醫療聯合體,是指在一個服務區域內,由三級醫院或者業務能力較強的醫院牽頭,聯合社區健康服務機構、護理院、專業康復機構、區域內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等組成的基層醫療集團以及其他形式的聯合體。
(五)基層醫療機構,是指一級醫院、社區健康服務機構、門診部、中醫館、診所、醫務室、衛生所等醫療機構。
(六)一體化運營管理,是指醫療機構與其舉辦的非獨立法人資格醫療機構,在行政管理、資源配置、業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績效考核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
(七)臨床研究,是指醫療機構開展的,以自然人個體或者群體(包括醫療健康信息)為研究對象,不以藥品、醫療器械(含體外診斷試劑)等產品注冊為目的,研究疾病的診斷、治療、康復、預后、病因、預防及健康維護等的活動。
(八)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包括執業許可和備案登記。
(九)醫院級別,是指衛生健康部門根據醫院的床位數量、診療科目及科室設置、房屋、人員及設備配備等情況核定為一級、二級、三級。
(十)床位數量,包含牙椅和血液透析機數量。
(十一)醫療服務業務量,是指醫療機構門(急)診診療人次數、住院床日數和家庭病床的巡診人次數。
(十二)醫療衛生人員(含境外醫療衛生人員),是指按照規定取得醫師、護士(師)、藥師(士)、技師(士)、康復治療師等相應資格或者職稱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人員。
(十三)單項診療服務許可,是指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放射診療服務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另行申請取得相應許可證的診療服務許可。
(十四)病歷,是指醫療衛生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含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十五)電子病歷,是指醫療機構使用信息系統生成的數字化信息,并能實現數字化存儲、管理、傳輸和重現病歷;使用文字處理軟件編輯、打印的病歷文檔,不屬于電子病歷。
第一百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在本市執業的藥學、檢查、檢驗、康復治療等醫療衛生人員,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通過市衛生健康信息化平臺辦理執業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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