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物業管理條例
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物業管理條例
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物業管理條例
(十)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光、輻射等;
(十一)損壞、挪用、埋壓、圈占、遮擋、拆除或者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十二)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消防撲救場地等消防場地,占用樓道、樓梯間、單元門庫、疏散通道放置雜物等;違規安裝、使用電器產品和敷設用電線路;在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電動自行車充電;
(十三)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利害關系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利害關系人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第四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保修期滿后,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責任及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一)按照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范圍,使用部分業主或者全體業主的建筑物及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進行維修;
(二)屬于人為損壞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網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屬于業主專有部分的,由業主承擔;業主專有部分之外的,由相關專業經營單位承擔。
第四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時,物業服務人應當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采取具體防范措施,向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立即排除。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人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代收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及時歸集到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專戶。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繳存、歸集、使用、管理、審計和監督,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由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應當退還被挪用、侵占業主的共有財產和非法索取、收受的報酬及得到的不當利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移交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對物業服務人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將物業管理區域全部物業服務一并委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后分別轉委托給第三人的,處委托合同價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條件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指導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業主大會,或者干預、阻撓業主委員會選舉的;
(三)接到舉報投訴不及時處理的;
(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物業,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類建筑物及其相配套的公共設施和相關場地。
(二)物業使用人,是指承租人或者以其它合法方式使用物業者。
(三)物業服務人,是指依法設立,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組織和其他管理人。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物業管理條例
不分頁顯示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