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衛平 ]——(2002-6-8) / 已閱46344次
體制轉型與我國民事訴訟理論的發展
張衛平
(清華大學 法學院,北京100084)
摘要: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理論從整體上看,是以原蘇聯民等訴訟理論為基礎的,在國家干預和職權主義觀
念指導下形成的,因此,該理論從整體上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現實的需要,也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民事糾紛解
決的客觀規律。需要對其理論體系加以調整和修正,以更好地指導民事爭議解決的訴訟實踐。文章對我國民事訴訟
理論體系的形成、滯后的原因以及今后理論的發展方向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民事訴訟;理論;發展
中圖分類號:D925;DF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0062(2001)06—0002—09
就我國民事訴訟理論的某些局部板塊內容或對概念的闡釋、組合而言不乏自己的獨創,但從整個民
事訴訟理論體系上看,我國民事訴訟理論體系的基本架構無疑是對原蘇聯民事訴訟理論體系的參照或
移植。這種理論體系與當時的社會環境和意識環境觀照,是當時社會的產物,具有極強的時代色彩。而
當今中國社會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經濟體制、政治體制、社會意識、法律觀念等等都發生了相當程度
的變化。理論必須與發展的現實相適應。民事訴訟理論作為對民事訴訟客觀規律的闡釋,對民事訴訟
實務的指導,同樣必須與發展的社會整合,否則,不但不能指導民事訴訟的正確運行,反而會成為民事
訴訟體制發展的桎梏,妨礙民事糾紛的公正解決以及社會普遍性公正的實現。在這種不斷變化的社會
大背景下,彼時的民事訴訟理論體系已逐步凸現出與當前民事紛爭解決現實不相一致的缺陷。另一方
面.社會發展的現實也已經伸出其看不見的手,盡可能地使民事訴訟理論體系從局部開始契合于現實需
要。呈現了一種與傳統民事訴訟理論體系在基本框架理念上有所差異,且不斷發育的新的民事訴訟理
論體系胚胎。這種發展的邏輯結果必然是一種新民事訴訟理論體系的誕生。本文即是對這種民事訴訟
理論體系的結構邏輯變異的闡述。
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體制是我國傳統民間糾紛解決方式和原蘇聯民事訴訟體制的結合及發展的結
果。如果單純探究現行民事訴訟體制雛形的歷史源淵的話,一般認為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民事訴訟
方式和程序是我國現行民事訴訟體制的最初發端形態。新民主主義的民事訴訟方式和程序雖然不十分
嚴密,但其近代民事訴訟的基本結構框架已經形成。并且初步形成了與當時國民黨政府的民事訴訟不同
的訴訟方式和程序。如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就地審判和巡回審判制度、人民陪審制度和著重調解的制度
等等具有其特色的訴訟制度。這種民事訴訟的結構特色一直為20世紀50車代至80年代的民事訴
訟規則以及民事訴訟法(試行)和新民事訴訟法所繼受。
解決民事紛爭的方式和程序的存在和建立并不意味著就自然相應地形成了一整套有關的理論體
系。不能否認在20世紀50年代以前,對如何解決民事糾紛已經有了某些比較明確的指導思想、感性認
識和訴訟觀念。但這些指導思想、感性認識和訴訟觀念并沒有形成或上升為理論,并一步體系化。
20世紀40年代末以來,我國逐步引進原蘇聯的各種法律制度,其中包括訴訟制度。比較典型的是
移植原蘇聯的民事檢察監督制度.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草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程序
通則(草案)》。該《通則》規定,最高人民檢察署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確定判決,確有重大錯誤時,須向最
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請于再審。隨著原蘇聯訴訟制度的引進,原蘇聯的訴訟理論亦隨之被介紹到我國。
50年代中后期一批原蘇聯法學家的民事訴訟法學著作和民事訴訟法典被翻譯介紹給我國。其中作為
體系化的民事訴訟理論教科書,當推原蘇聯著名民事訴訟法學家阿·克列曼教授的《蘇維埃民事訴
訟》。該書對我國建國初期的民事訴訟理論研究有很大的影響。克列曼教授在該書中的理論闡述和論理
方法幾乎成了一種“理論范式”。其結構體系也成了我國民事訴訟法學教科書的范本。專題研究方面
的專著,無疑應推原蘇聯著名民事訴訟法學家顧爾維奇的名著——《訴權》一書對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
影響最大,可以說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對訴權的研究能夠達到較高的水準與顧爾維奇的訴權研究成果
是不可分的。在原蘇聯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影響下,我國在50年代的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形成了小小
的高潮。當時已有學者論及民事訴訟法學的對象、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民事案件的管轄、民事訴訟證據、
法院調解和民事執行等等理論與實務問題。
當時的民事訴訟理論研究并非完全是應民事訴訟實踐需要而進行的理論探討,不過是作為原蘇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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