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安進 ]——(2005-8-25) / 已閱99410次
國家機關對當事人態度是否友好、善意,似乎與法律無關,甚至似乎與其職能無關,也不會影響公民權利,因此很多人僅將此與國家機關的“形象”相聯系,仿佛公民的權利事小,自身的形象是否受到影響反而事大。實際上,對當事人態度惡劣,常會嚴重影響當事人權利的行使,阻礙法律實施,至于同時影響了自身“形象”,那不過是個副產品。
許多法官,無論男女老少,不會笑幾乎是一個共同的職業特征。(當然,這只是相對的,如果換了對象,換了場合,許多法官不僅會笑,而且能把笑容調配得恰到好處)他們仿佛認為,只有板著臉才能體現法官的尊嚴,只有發脾氣厲聲呵斥才能贏得當事人的敬畏。態度和藹平靜、心胸寬廣坦蕩、充滿睿智和人文關懷的法官,真正通過自身行為閃爍法律之光、體現正義化身的法官,幾乎成了一個單純的概念,難以尋覓。
這種情況幾乎貫穿于從立案到執行終結的全過程。立案庭一開始就以冷峻的臉和生硬的語氣給當事人一個下馬威,暗示當事人:我們這里都不是好惹的!在庭審中,法官因為當事人提出的要求打亂了法官自己的安排從而認為當事人在與他作對,因此導致法官與當事人斗氣,甚至當庭睚眥必報,并不鮮見。至于執行階段,由于其人員常帶有聯防隊員的某些特征,適合“以暴治暴”,因此,只要其不毆打當事人,其他任何做法基本上就不算很出格了。
至于法院不同部門、不同程序中的銜接,當事人基本上不能指望法院來主動做什么,盡管這些都發生在法院自己內部。比如在庭審中發現立案庭將材料弄丟,比如一審和二審之間的移交銜接,比如審判庭與執行庭之間的銜接,都要當事人自己來跑動、潤滑,法官一般都只管自己那塊狹義的“自留地”。
這些情況決不僅僅關乎“形象”,也不僅僅關乎當事人心理感受,而是會影響當事人權利的行使。且不說一些沒有聘請律師又是第一次來“過堂”的當事人,因不知道法院的深淺,面對國徽下的冷峻和呵斥,常大氣不敢出腦子頓時一片空白,更奢談充分陳述意見、完全主張權利了,就是一些富有經驗的律師,對此也常沒有任何抗爭的余地,一些控制能力欠缺的律師甚至常因此中途退庭,使得正常的審判程序被人為打亂陷入尷尬境地,甚至結果不可收拾。有的法官對于自己不喜歡的出庭作證的證人,甚至挑出普通話不夠標準、耳朵不好使、手腳亂動等毛病予以厲聲呵斥制止,使得證人實質問題啥也沒說就不得不囁嚅著面紅耳赤地退下。
在這種背景下,有些法官的過分“熱情”反而令人生疑:是為了攬案源創收或其他利益,還是為了最終的“溫柔一刀”?
其實,尊嚴,或者威信,從來都不是自封的,而是來自于相對人。離開了相對人,這些感覺只能是一廂情愿的夢囈。正如法律的尊嚴不在于指定了多少法律,也不在于法律條文本身怎么說,而在于其疏而不漏的、浸潤于社會肌體無數細小處的實施,以及其實施結果在社會公眾中普遍引起的一種崇敬、感激和敬畏心理;同樣,法官,或者說法院,其尊嚴和威信并不來自于其掛在臉上的暴戾和冷漠,而在于其通過審判活動實現法律正義、公正的結果,從而使得被擾亂的社會生活秩序在正義的溫情安撫下恢復寧靜和安詳。恐嚇能產生畏懼,但無法產生尊嚴。法官在與當事人打交道過程中實際上有兩種角色,一是文明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基本公共道德規范,那就是禮貌待人、相互尊重,二是職業規范,那就是辦好案子。有的法官可能覺得只要滿足后者,其他都不重要,殊不知在司法審判中兩者是相輔相成不能決然分開的,損害前者常會損害后者。離開了最根本的東西,依靠呵斥和冷漠來建立和維系尊嚴、威信,不僅是做不到的,而且會適得其反,而一旦法院、法官不能樹立自發的尊嚴和威望,則法律的尊嚴和威望就岌岌可危了。
出現這種情況,恐怕不能僅僅歸結于某具體法官的態度或脾氣差異,因為這種情況在其他行政機關中也普遍存在,普遍存在的現象一定有其必然性和規律性。我想,這主要與法院對自身職能定位有關。衙門作風來自于衙門意識,衙門意識在我國有著根深蒂固的深厚傳統,與現代法治社會對國家機關的職能定位格格不入。這種意識不是一朝一夕能抹去的,有賴于社會的進步。
對當事人的態度,在專利制度中同樣沒有明確規定,完全依賴于臨時自由決定。總體上講,專利局的情況好一些。對于專利程序這樣十分專業的問題,無論是窗口還是各審查部門,態度一般和藹一些,對于一些外地來京的當事人,更能充分考慮其實際困難給予便利。許多工作人員能對不了解情況的當事人進行指引,甚至代為聯系、溝通內部其他部門。一些審查部門的人員一邊吃午飯一邊接待當事人,這種情況要是在一些法院,就是關著門抽煙吆喝著 “打升級”或“斗地主”,把當事人晾在門外直到上班時間,辦正事得在法官嘻笑著泡好茶上完廁所之后了。
同樣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結果卻不一樣,充分說明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再好的制度,人要想破壞它也只是撫掌之間的事;而雖無明確制度,人也是可以執行好的,即使不要求你學雷鋒。
十四、制度的統一性
制度的統一性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
1、制度在全國范圍內的規定和執行是統一的;
2、制度與社會生活其他方面的銜接是統一的。
關于第一個問題,似乎不應成為一個問題,因為無論民事訴訟還是專利制度中,主要的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都是全國適用的,法制的統一也是我國中央集權制度的一貫特色,不應有疑問。
在專利制度中,由于全國只有一個實施機構,即專利局,加上制度本身規定的細密,很難出現不統一的情形。
在民事訴訟中則不一樣。除了全國統一性的制度本身的一些缺陷外,還包括有令不行、立法權限散亂等因素。其中一個最重要的潛在因素是,由于我國司法獨立的欠缺導致地方黨政部門對司法的干預。
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導致任意解釋、自由裁量空間極大;由于有令不行,導致統一的制度常被強制缺位;由于立法權限混亂,導致相沖突的規范性文件迭出;由于地方“諸侯”的干預,導致統一的司法活動根據不同的利益需要被任意扭曲。所有這些因素,導致我國民事訴訟中,除不告不理、二審終審等最基本制度尚能得到統一貫徹、能被當事人準確預知外,其他下層次的制度幾乎一個地方一個樣,一個法院一個做法,令人不知底細、無所適從。如果一個律師去一個外地從未接觸過的法院代理案件,臨行前常會面臨不測的恐慌,而實際上也極有可能“水土不服”。
在所有這些因素中,最隱蔽、最難根除、危害最大、涉及面最廣的恐怕就是地方黨政部門對司法的干預了。地方經濟利益對官員命運的影響催生了地方保護主義,法院體系結構和干部人事制度弱化了司法獨立性,兩者一結合,就產生了利用司法保護地方、部門利益的情況,在某種程度上就是犧牲司法的統一性甚至正義、公正性來滿足這些利益需要,“經濟諸侯”們利益的五花八門甚至連國家經濟的一盤棋都顧不上,哪里還顧的上司法的統一,這自然導致司法制度的各自為政和支離破碎。
當然,解決這個問題不可能象專利制度一樣在全國只設一個法院。制度的問題需要制度的改革和創新,可喜的是我國從未停止過這些努力。
關于第二個問題,可以舉一個小例子。專利制度在《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一章專門就所使用紙張的質地、規格(A4)、頁邊、字體、字號、行距、書寫方式、字體顏色、手寫文件范圍等作出了詳細規定,這些規定不僅細致,而且都是符合社會上的基本規范要求的,不是專利局“特立獨行”的要求。
而在民事訴訟中,僅紙張規格就長時間困擾當事人。當社會上已普遍用A4、B5來定義紙張規格的時候,許多法院卻強制要求當事人按照16K規格提交文件,原因是很“理直氣壯”的:我們法院卷宗封面是16K的,你提交A4規格文件豈不超出我們封面外了?我不知道法院在紙張規格上強烈抗拒這些社會標準還有沒有其他“重要意義”,但我知道其給當事人帶來的麻煩是很明顯的:要么專門為法院購買不常見的16K紙張并專門調整打印機空隙,要么就躬著腰趴在法院桌子上裁去超出“我們法院卷宗”的部分。可喜的事,當我們的法袍、法槌都接上軌以后,這個長期惹人煩的紙張規格問題也終于“接軌”了!
還有一些類似問題,比如對外國姓名、名稱、地名、術語等的翻譯,專利制度都考慮了社會其他領域和國外的一般做法,因勢利導進行明確規范,既開明又簡便。而民事制度還沒涉及這么細的問題,法院實際執行起來要么固執不堪,抗拒社會通行做法,最后吃力不討好還授人笑柄,要么根據自己理解自行其是,導致同一問題花樣翻新。
十五、后記
本文就專利制度和民事訴訟制度程序性問題中的12個方面進行了比較,并說明這些方面民事訴訟制度可以向專利制度借鑒之處。除客觀比較外,還有一些個人主觀看法。由于行文倉促,沒能占有、采納其他資料,基本上是就著法條閉門造車,也不知道他人此前就這些問題有過哪些闡述;即使是法條,也是針對主要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未能充分查詢,因此,難免重復、遺漏、偏頗、膚淺乃至錯訛,希望諒解、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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