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安進 ]——(2005-8-25) / 已閱99399次
相比之下,在專利制度中,無論是規定上還是執行中都要好的多。
《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六章第1.2節規定了專利程序中各種通知和決定的一般性格式要求,并明確規定,在作出不利于當事人的通知或決定時,應當說明理由,并指明后續法律程序。
《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6.1節詳細規定了駁回決定的格式要求,并在第6.1.4.2節中規定,撰寫駁回理由時,應當以令人信服的事實和理由作為駁回依據,而且對于這些事實和理由已經給了當事人一次發表意見、修改的機會,并規定,專利局不得提出新的對比文件作為駁回的證據,體現了對當事人程序上權利的高度尊重。該節還規定,駁回時應當逐一對沒項權利要求進行分析,理由要充分完整、說理透徹、邏輯嚴密、措詞恰當,不能只援引法律條款或者只作出斷言。
《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9.2節詳細規定了復審和無效決定的格式要求,并規定,撰寫決定的理由時,其論述應當詳細到足以根據所述規定和事實得出審查結論的程度,對于決定對其不利的當事人的全部理由、證據和主要觀點應當進行具體分析,闡明其理由不成立、觀點不被采納的原因。決定的要點應當合乎邏輯、準確、嚴密和有根據,不能是簡單地僅僅引用法條所得出的結論。
專利局在長期的實踐中對法律文書格式形成了穩定、規范的要求,并在內容撰寫上形成了非常嚴謹、認真、縝密的作風,使得其決定的內容一般經得起在陽光下公之于眾的考驗。要達到這些要求,顯然會增加很多工作量,并且對人員綜合素質要求很高。專利局作出的各種決定都能通過公開渠道獲得,在此就不舉例了,讀后讓人感覺確如法條所要求的那樣,詳盡、嚴密、有理有據、足以服人,與法院的一些判決書、裁定書形成鮮明對比。這種包括觀念、學識、道德修養、作風等因素的綜合素質上的整齊、統一和較高標準,顯然是法院應當借鑒的,而這些軟性的東西又恰恰不是一朝一夕能之功,需默默無聞地做很多艱苦細致的工作,經過一兩代人的潛心奉獻也只可能初見成效,遠比修改個法條或穿件法袍、揮個法槌難得多。
七、合案與分案
在專利制度中的合案,主要針對于在一件申請限于一項專利的規定之外,允許將兩項以上的專利作為一件申請的情形,即對于專利單一性的要求。不符合單一性要求的包含兩項以上專利的一件申請,應當進行修改,并可提出分案申請。
《專利法》第31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5、42、43條,《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2.6.1節、第二章第11-12節、第三章第4.2節、第二部分第六章分別作出了詳細規定。
相對應于民事訴訟制度中,一個訴訟中提出的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應當符合哪些條件,而哪些情況下不能在一個訴訟中提出,應當另案提出,應屬于上述類似的問題�!睹袷略V訟法》第53條關于共同訴訟的合并審理,第126條關于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反訴、第三人提出請求的合并審理似乎還不屬于合案與分案的概念。
在專利制度中,為解決單一性問題,主要是要理清幾個概念:一件申請,一項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一個總的發明構思,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等。通過上述規定,專利制度基本上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并通過在《審查指南》中不厭其煩的詳細舉例說明,一般不會產生什么誤解或爭議,在此基礎上,專利制度還對自愿提出的分案申請作出了詳細而明確的規定。
在民事訴訟中要解決此類問題,主要要明確:什么叫一個訴訟,一個訴訟應滿足什么條件;不能包含在一個訴訟中提出的請求應具有哪些情形,應當如何處理等等。
要解決這個問題,顯然不能靠《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也不能依靠第53、126條關于合并審理的規定。那只能說,民事訴訟制度中沒有相關規定。這個遺漏使得實際中法院處理此類問題具有很大隨意性。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凡符合第108條規定的都應當受理,受理后當然應當審理。法院受理后又要求分出去一部分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似乎缺乏依據。但這么說也不能解決實際問題。
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的前提下,法院實際中碰到的問題大致有(將互相關聯的多項請求視為一個請求):
1、一個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獨立的請求,并依據各自獨立的事實、理由(“兩事兩案由兩請求”);
2、一個訴訟中涉及一個或兩個以上互相關聯的請求,并依據同一事實,但存在各自獨立的、竟合的法律依據(“一事兩案由一請求”);
3、一個訴訟中涉及一個或兩個以上互相關聯的請求,依據同一個理由,但存在兩個以上獨立的事實(“兩事一案由一請求”);
4、一個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獨立的請求,或一個或兩個以上互相關聯的請求,但依據兩個以上互相關聯的事實,依據互相關聯的理由(“關聯的兩事兩案由兩/一請求”)。
上述四種情況又可以根據被告人數是一個還是多個各分為兩種情況。
法院在對上述問題的處理時,各自根據其對“單一性”的理解,具體做法五花八門不一而足,有以案由判斷的,有以行為判斷的,有以當事人數量判斷的。在認為不符合“單一性”要求時大部分都要求當事人撤訴,另行起訴。
這種處理方式的合理性、合法性暫且不論,最嚴重的后果是限制了當事人尋求法律救濟的方式,使得當事人受損害的權益不能得到完全、充分的保護。比如,上述第2種情況,如果被告行為存在違約和侵權的竟合,一些法院根據案由判斷“單一性”時,就不允許原告同時主張違約責任和停止侵權等侵權的法律責任,只能主張一個。而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當事人另行起訴似乎又沒有依據,很可能不被受理或被駁回,這樣,對合法權利的救濟就出現了真空。
因此,民事訴訟中應當廓清相關概念,作出明確規定,在實踐中應當本著充分保護合法權利的原則,不應隨意使得社會公眾的合法利益無法得到司法保護。
八、依職權調查
民事訴訟制度和專利制度中都規定了在某些情況下,法院或專利局依職權對有關事實進行調查、取證的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64條、《民訴司法解釋》第73條、《證據司法解釋》第15-24條對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范圍、方式等進行了規定,其中《證據司法解釋》對《民訴司法解釋》的范圍進行了修訂,主要是刪除了“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的情形。
總共16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頁 下一頁